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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史上的户籍作假参与科举现象是怎样的

时间:2017-03-27 09:39:00来源:黄埔信息网

隋代和唐初,由于科举制度初设,科举及第者在诸色仕宦中尚未取得明显优势,行卷和荐举之风尚未形成,中央省试相对公平,因此,唐初士子冒籍取解(即离开本籍贯,到其他州县参加府试,以取得解送资格,再到京师参加全国性考试,这种现象在当时有寄应、冒寄或冒籍等不同叫法)的现象很少见。但随着盛唐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省试登第人数与发解诸州的区域比例逐渐出现失衡的现象,有的应试士子为了增加登第的机会,便附籍于登第率高的府州以实现寄应的目的。武周天授三年(692年),就出现了举人“虽迹亏名教,罪加刑典,或冒籍窃资”的情况(《通典·选举典五》)。到了中宗景龙元年(707年),已经是“乡贡渐广,率多寄应者”,在省试放榜时,甚至不再辨别是否是从原籍报考。如大诗人王维,并没有参加本贯蒲州的解试,却到京兆府应试。据说是因为王维善弹琵琶曲,博得了某公主的欢心,在公主的干预下获得了京兆府的解头(《集异记·王维》),这应是典型的冒籍取解行为。实际上,王维冒籍获得京兆解参加省试的现象在当时很有代表性,京兆解在省试中最受瞩目,其前十名往往等同省试及第,号称天下“神州等第解”。于是,以京兆解为代表的乡贡,取代国子监解的地位,打破了“开元已前,进士不由两监者,深以为耻”的局面(《唐摭言·两监》)。

鉴于举人冒籍取解的泛滥,开元十九年(731年)唐玄宗下敕规定:诸州乡贡举人必须在本贯参加乡贡考试,“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唐会要·贡举中》)但是举子取解不由本贯的风气并未因此改变,到大历年间,“选人不约本州所试,悉令聚于京师”,以至于“入试非正身”者多达“十有三四”(《全唐文》卷355),特别是进士“寄籍京兆府”的风气已经很普遍。贞元以后,举子取解多不由本贯,以至乡贡“盖假名就贡名而已”(《唐摭言·乡贡》),冒籍就贡已经很常见了。就连大诗人白居易也是在家乡洛阳取解无望的情况下,投靠在宣州做官的叔父,通过获取宣州解才进士登第的。这种情况一直到五代仍未改变,诸道举人仍然“多于京兆府寄应”(《册府元龟·贡举部》)。

冒寄取解、应寄国子监是唐五代举子常用的两种主要方式。冒寄取解,就是典型的“高考移民”方式。唐五乡贡举人参加礼部省试时,必须接受礼部和户部对举人的户籍核查。因此,举子若要到他州取解,势必要在他州重建自己的户籍,方能通过户部核查户籍一关。于是晚唐五代举子往往通过各种关系到京兆府等其他府州寄应取解,其中以假冒洪固乡、胄贵里为籍最为出名,以至后唐特意规定以此乡作为举子冒籍寄应的专门户籍乡。举子为了确保取解成功,还经常利用各州府试在时间上的差异,在不同府州多次参加州县取解府试。一些举子在本贯参加府试取解不成,便跑到他州参加府试,甚至想办法参加国子监的取解考试。武宗曾一度明令“贡举人并不许于两府取解”,试图限制利用诸州府试的时间差、赶赴不同府州进行冒籍取解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改变,特别是五代举子参加京畿地区诸州府试落第后,往往立马赶往京城参加国子监取解考试。直到宋代统一了诸州府试的时间,才从制度层面杜绝了举子两府取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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