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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清代的弹劾分为八种,最严重的是“摘参”,不是死刑就是发遣

时间:2022-10-13 17:35:54来源:历史初心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历史初心的《清代的弹劾分为八种,最严重的是“摘参”,不是死刑就是发遣》,希望大家喜欢。

我们在很多清宫剧中,经常见到御史弹劾某位官员,又或是地方督抚参劾属员的情况。作为一般的观众,对弹劾、参劾的认知可能不是那么了解。其实,弹劾、参劾不过是大致的一种说法,实际上分为很多种情况,而且官员之间互相参劾,也不是没有原则的。

清代官员可以在题本、奏折中对某一大臣或属员进行参奏,但是不同的种类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而且在称谓上有所差别,下面具体来讲。

第一种称“计参”

“计参”是个专业术语,“计”具体指的就是地方官三年一次的大计考核。计参主要是地方督抚参奏下属的道、府、州、县等属员。这种参奏十分常见普遍。

清代地方官考核是有一定标准的,其考核办法称为“八法”,即: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乾隆时期,改八法为六法,将贪、酷去掉,规定凡是犯有此两项罪过者,随时题参,不必等到大计之年。

在大计中受到督抚参劾的官员,要根据六法中的具体事项予以处理,或革职,或降级或调任。作为地方官员来讲,最怕的就是每三年一次的大计考核。

第二种是“揭参”

揭参也是一种常见的参奏,主要是针对地方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存在的不法行为。比如草菅人命,没有秉公处置,收受原告被告贿赂等等。

地方督抚按例兼有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衔,朝廷从法律层面授予了司法监察权,所以一旦属员在司法审判中存有不公正的行为,就必须要予以揭发参劾,如果有包庇行为,一旦查实要受到革职、降级的处分。

第三种是“特参”

这种情况就不局限于京官、地方官了,都察院各道御史只要发现官员存有做事疏忽、庸劣不职的行为,就要进行特别参劾。这类参劾比较严重,一旦做实,那么结果多为即行革职。

电视剧中常见的参劾都属这类,有时在党争比较严重的时候,都察院各道御史就是各派的枪手。比如康熙时期,明珠被参劾,就是一个典型的特参案例。

第四种是“指参”

指参主要也是针对地方官,一旦发现在具体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力或是过失,会受到都察院或各部的的指名参劾,谓之指参。

这类情况不算严重,多为公罪,一般不涉及贪污受贿以及营私舞弊等私罪。因此受到的处分也不算很严重,多为降低留任、罚俸一类的。

比如乾隆三年十一月,礼部指参安徽巡抚孙国玺,说他在乡试中不遵场规,导致考场纪律紊乱,结果被乾隆下旨降级留任,安徽学政罚俸一年。

第五种是“查参”

查参的情况比较特殊,主要针对的某一具体事务,尤其是某一特殊案件,在调查之后进行参劾,谓之查参。和其他的参劾不同,一旦官员被查参,那都是板上钉钉的,因为都是经过调查之后,握有实证的。

第六种是“察参”

这类情况最轻微,主要是针对一些微小事件的。由都察院以及各部进行访察然后进行参劾,比如官员行为不检点,说话不注意分寸,又或是酗酒家暴等。

由于官员的身份特殊,不管是做事还是讲话以及具体的行为,都不比一般的寻常百姓,一定要按照儒家传统思想予以约束。如果出现不合礼制的行为,就会受到察参,给予训斥、警告等处分。

第七种是“摘参”

这是最严重的一种参劾,都察院或地方督抚对那些触犯大清律例的官员,指出其罪行,并在没有请旨的情况下,先摘去顶戴花翎或收回印信,而后具奏参劾,此为摘参。

摘参的关键在于,官员被参劾后,直至圣旨下发,这期间是不能行使职权的,这就和现在的“双规”类似。凡是被摘参的官员,结局无外乎两种,一为死刑,二为发遣。

第八种是“纠参”

纠参是举发官员的错误,参劾官员的过犯实情。其目的并不是要将官员革职或降低,而是要指出他的错误并予以改正。和其他几种参劾不同的是,纠参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可以风闻言事,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参劾。

一般情况下,皇帝对于纠参不是很重视,尤其是那些宠臣,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乾隆时期的和珅,就经常被纠参,但都得到了皇帝的庇护。

其实,不仅仅是参劾这一项,如果仔细研究清代的历史,会发现制度上有很多细致的规定,比如革职、降级分为几种类型,所谓的“交部议处”又有严议、从重等等说法,这些细节需要认真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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