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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县”男子花3848元多次在酒店购买松花糖后,索要10倍赔偿

时间:2022-08-26 21:31:28来源:南国早报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南国早报的《男子花3848元多次在酒店购买松花糖后,索要10倍赔偿》,希望大家喜欢。

男子左某在阳朔县一家酒店

花3848元购买松花糖。

之后他以“标签没有标注生产厂家,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为由,

将酒店诉至法院,

要求酒店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今年1月,左某入住阳朔县一家酒店,在酒店大堂他看到有松花糖卖,便在入住当天买了1盒,第二天购买20盒。几天后,他又通过微信购买了25盒松花糖,三次购买共计花费3848元。

2月,左某认为酒店出售的商品是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以及执行批注的“三无产品”,要求酒店退还3848元货款以及赔偿十倍购物款 ,并诉至阳朔县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产品松花糖是阳朔县一家公司生产的,被告酒店从阳朔县某管理公司拿货,而阳朔县某管理公司已更名,但涉案产品继续使用阳朔县某管理公司的包装及标签。

据介绍,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焦点一: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继续使用阳朔县某管理公司的包装及标签,并不代表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生产包装瑕疵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并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伤害。

焦点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十倍赔偿能否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标注了保质期、生产日期、品名、配料、出品、生产地址等内容,并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问题。

此外,承办法官发现,左某在全国各地有多起类似情况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均是要求商家退回价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

法官认为,左某在本案中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牟取高额赔偿,逐利意图明显 ,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行为不予支持,驳回左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左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桂林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唐晓燕、通讯员李怀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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