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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重磅规则发布!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

时间:2023-11-25 10:35:02来源:极目新闻

今天,黄埔信息网小编给大家分享来自极目新闻的《重磅规则发布!基金经理不得随意离职、不得炫富》,希望大家喜欢。

基金业又有重磅基础性规则发布!

11月24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同时修订发布两份重磅自律规则——《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下称“《注册登记规则》”)。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其配套规则的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对于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的修订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

中基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推动建立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

五类人员应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禁止从业人员六项行为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个人信息变更和从业资格注销,在资格注册或办理有关业务时不得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管理规则》,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忠实义务、审慎义务、守法合规义务、利益冲突管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适当性义务、公平竞业义务和保密义务,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禁止行为。

表:《管理规则》明确了六项禁止行为要求

《管理规则》还明确,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情节严重且社会影响恶劣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对在业务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违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 1 至5 年内不予注册从业资格的纪律处分。对违规人员的追责做到一追到底,防止通过辞职、离职或变换任职单位等手段逃避追责。

对于未按要求履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的机构,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形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协会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五种

根据修订后的《实施规定》,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

一是基金从业考试。即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即,协会仍将根据社会及行业需要,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具体考试安排关注协会官网。

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

这意味着,在境内从事基金业务的境外专业人才,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质并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法规科目的,可以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

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

根据《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通过从业经历认定及“学历认定+考核”的方式的人员,应当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之日起60日内完成15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不少于5学时。

五是“专项培训+考核”。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新增“学历认定+考核”基金从业资格认定

本次修订后的《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新增“学历认定+考核”的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并明确应知应会考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经各类机构聘用的从事各类基金业务的境内人员,通过“学历认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的,应当先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再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其次,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考核大纲和试卷,提供在线考核的平台。

再次,应知应会考核通过协会指定的系统在线完成,考核不限时间、不限频次、不限参加人数,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场地举办。

最后,机构应当指定专用场所作为考场,配备监考、督考等管理人员,搭建能够覆盖全部考核人员的监控摄像头。机构应当妥善记录并留存考核现场照片、过程录像及签到表等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根据《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人员所在机构及组织应知应会考核的其他机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知应会考核管理制度,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及时向协会报告违规违纪情形。人员所在机构的合规风控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11月27日(下周一)起,各机构可查看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发布的通知,内容涉及应知应会考核的考核大纲、组织手册、流程指引等具体材料和要求。

加强应知应会考核管理和监督

据了解,协会将在压实机构组织管理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对应知应会考核的管理和监督,以现场或非现场方式不定期检查应知应会考核组织规范情况。

根据《管理规则》及《实施规定》,机构未按照要求履行考务组织职责的,协会将按照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取消当场考核结果、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合规风控负责人采取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个人存在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协会将按照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取消当场考核结果、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从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专项培训+考核”及基金从业考试禁考1至3年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强化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

据悉,《注册登记规则》主要针对投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中负责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经理,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负责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或者负责年金、养老金或者社保基金等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及上述机构中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中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规则执行。

《注册登记规则》从以下四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

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中从事私募资产管理或投资管理的投资经理等纳入了自律规则适用范围,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员实施全口径执业行为自律管理;细化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材料等注册登记要求,从入口端强化机构及投资管理人员服务长期资金的能力;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机构在有关投资管理人员的制度建设、流程办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应承担的职责。

在《注册登记规则》中,对于基金经理的申请注册则提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出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给予注册:

1、无特殊情况下管理公募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 1 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

3、短期内频繁变换任职单位,即最近1 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 次以上;或者最近 1 家任职单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 次以上;

4、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 6 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

在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则需要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 1 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对于基金经理的变更,《注册登记规则》明确,当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时,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统一纳入自律规则

《注册登记规则》对基金经理任职提出的要求有: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等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有关工作,符合诚信合规有关要求,并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同时,管理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REITs基金等特殊产品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或者投资业绩要求等。

此外,聘任、解聘基金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和离任注销。调整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或者安排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基金经理变更备案。

《注册登记规则》还对投资经理任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满足对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的年限要求,符合诚信合规等要求。担任管理人中管理人产品的投资经理的,在满足前述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对应的从业经验和投资业绩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资经理,应当及时办理投资经理的任职登记和离任注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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