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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明朝时期,项忠的军事策略施行,对明朝有何影响?

时间:2022-10-24 11:46:45来源:摩擦知识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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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时期,项忠在朝任职期间,勤政敬业,治绩突出。项忠在广东期间,解决了许多当地亟待处理的案件,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陕西期间,不仅体察民情,而且处理政务及时有效,曾多次被当地居民请求留任,也可见其政绩卓著,深得民心。

完善制度,加强防务

(一)完善职官设置

景泰五年(1454)十月,项忠向朝廷上奏《疏改徒犯充本省》,陈述广东地区的驻兵情况,并请求就近派遣守哨官兵。

成化元年(1465)五月,项忠上疏朝廷,请求设置一专门官员,管理西安地区粮食储备事宜。成化五年(1469)二月,“满四事件”平定后,项忠上奏朝廷,请求增设一名佥事,专职管理固原地区居住的“土民”。

朝廷增设并调选指挥等官七十多名,管理固原卫之事。

成化三年(1467)二月,御史谭庆上疏称靖虏堡地势较广,又处边防关键位置,请求设总兵一员及左右参将各一员以加强管理。项忠向朝廷上疏提出,靖虏堡离陕西不远,建议增设一名参将即可。

(二)加强地方防务

除此之外,项忠对于地方防务也提出了许多建议。成化二年(1466)六月,项忠在河套地区处理毛里孩事件,期间朝廷命项忠“整兵理饷”。

项忠与其他官员商议后,首先决定在陕西地区,并洮州、岷州、河套等处各选精锐马步官军一万员,整点器械杂物,并制造拒马鹿角车作为备用。

其次,选取骁勇官员管领士兵在各城操练,随旨以作调遣。同时,命令各调边官军俱要服从本处巡抚官员的管理。

最后,共查得三边贮粟三十余万、银七十余两、绢布二十五万,用来资助军需,以备岁荒。

成化三年(1467)四月,项忠上奏朝廷,请求在延绥边区再次实行赎罪例。此次在延绥地区推行的赎罪例,是罪犯根据其罪行折换粮草,用于边防储备,与天顺七年(1463)针对延安地区旱灾而提出的“纳米赎罪例”不同。

此“赎罪例”因边防缺粮草而定,又因边防储备不足而重设。边境地区常动荡不安,因此项忠请复赎罪例,储备粮草以备不时之需。

成化五年(1469)二月,在平息“满四事件”之后,针对固原地区的地理形势和重要军事位置,项忠提出在固原增设一卫,并在原有西安废城创立一所的建议。

项忠请求朝廷将固原千户所升为固原卫,并在此处增设一处千户所。此项建议不仅提高了固原地区的军事层级,同时也增强了当地的军事防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抵御外侵。

此外,项忠还奏请朝廷,将韩、庆两王府迁至腹里地区,从而方便边区粮草的运输。陕西地区屯驻军马数量众多,粮草运输极为不便。

陕西地区粮草开销极大,一遇敌情,常供应不及。项忠此项建议,

成功缓解了粮草运输不便的问题,保证了军队的粮草补给。

成化十二年(1476)正月,项忠撰《边关缺军防守事》一文,论述边关防务之事。此前,由于邓亨奏称边关缺守军,于是朝廷允许其调用周边军马,贼情平息后,官军皆回原处。

随后,项忠根据各关口的地理位置,对各处的守军及军马结构进行了调整。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清点偏头关、宁武关的常操及夏班轮操官军数量,少则添兵防御;

第二,清查各卫在册官军中已投奔至其他各卫的士兵,并从中挑选出一千二百名殷实精壮者,分拨偏头关、老营堡、宁武关、土棚堡等处;

第三,要求各关口加强联系,如遇警情则相互发兵支援,“偏头关最为紧要,宁武关次之,雁门关又次之,但山川联络,烽火接连,一处有警,彼此皆惧”。

第四,召集四川都司所属卫所的屯田杂差与空闲之人,作为新军进行操练,填补城中防守空缺。

知人善任,裁撤冗员

(一)推举人才

项忠在中央和地方任职期间,曾多次向朝廷举荐可用之才。

天顺四年(1461)十二月,针对巩昌府官员空缺的情况,项忠推荐将同知崔达升任为知府,并向朝廷详列其才。

天顺八年(1464)五月,项忠上疏推荐徽州知州李佐为汉中府知府,肤施知县王鉴为延安府知府。

除了向朝廷推举可用之才,项忠也会根据官员执政能力的不同,调整官员任地,优化任职结构。成化元年(1465)四月,项忠上奏朝廷《疏请更吏》,请求更换陕西各处官吏。

同年七月,项忠向朝廷推荐同州知州钱茂律。钱茂律为官期间,廉谨多惠政,得到当地居民的拥戴。

成化元年(1465)九月,项忠上奏朝廷《疏请奖能吏重将权宽武试》,针对陕西地区多年以来将才短缺、士兵匮乏的问题,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

项忠认为,陕西地区古多名将,并不是缺乏有能力之才,而是习武之人难于答策。针对延绥地方东西两千余里,粮仓二十五处,却仅有一人管理的现状。

成化二年(1466)十月,项忠奏请朝廷擢升刘瑄为按察司佥事,分理边防储备物资。

此后,刘瑄即与白侃共同担理重任。成化七年(1471)九月,马文升奏延安府地理位置重要,希望推荐一名能胜任知府者任职,项忠推荐罗谕。

在向朝廷举荐人才过程中,项忠也曾因为举荐人才失误而上疏自劾。

成化十二年(1477)十一月,守备黄花镇署都指挥佥事马麟被弹劾,项忠因自己荐人不当而上疏自陈。

(二)罢黜官员

除了向朝廷举荐人才,项忠也经常奏请裁撤冗员,规范任职人员的构成。对于怠慢或在位失职的官员,项忠也会及时上奏请求罢黜。

景泰四年(1453),项忠任广东按察司副使。九月,项忠上奏朝廷,疏论姚麟与干羽二人。

天顺八年(1464)四月,“帝即位,综覆吏治,命各巡抚考所属大小有司,凡老、病、庸、儒、贪、暴者,尽核黜之”。

项忠依据此令,考察辖区内官员的情况,先后裁撤官员八十一名。据《明宪宗实录》载:“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项忠奏黜老、疾、庸、懦官延安府知府王瑾等八十一员。”

同年十月,项忠再次罢黜一批官员,“巡抚陕西右副都御史项忠奏黜老、疾、庸、懦贪暴官平凉府同知王圭等四十三员”。

成化二年(1466)二月,北部少数民族首领毛里孩袭扰延绥地区,项忠前往处理,期间多次向朝廷劾奏失职官员。

据《明宪宗实录》载:“乙未,巡抚陕西左副都御史项忠劾奏参议李奎、佥事李玘、胡钦承委督运粮草,接济军饷,而延缓不行,请治以罪。从之。”

八月,毛里孩等众逐渐深入内地,势力扩大,项忠在边境防御,但共事官员却推诿推托、不尽心效力,项忠上奏朝廷请求处理。

随后,朝廷督令官员积极迎战,关于项忠所奏失职人员,都暂记其罪。成化三年(1467)四月,由于镇守洮、岷等地官员不用心防备,致使关寨城堡被烧,朝廷命项忠究问失职官员。

成化五年(1469)二月,项忠在陕西地区处理洮州、岷州等地方事件时,向朝廷上奏,陈述地方官员的失职情况,并请求究问罪责。

成化十三年(1478)五月,刘江私窃掌印,项忠上疏弹劾。同年九月,项忠作为兵部尚书,又因荐官失职而获罪。

整顿司法,完善制度

(一)完善司法制度

明朝政府对官员实行分司提问,以规范官员管理。京外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必须向朝廷请旨,不得擅自勾问。

成化年间,六品以下官员如有罪,巡按御史可令府官进行提问。针对这种现象,项忠于成化元年(1465)四月上奏《疏申六品以下官提问律》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项忠提出,六品以下官员获罪,府官应上报按察司进行提问。同时,还应严督各处官员各司其职,防止擅自勾结。朝廷认为项忠所奏之事符合律令,宜令巡抚、巡按等官员都按此法通行。

(二)加强军制改革

景泰五年(1454)十月,项忠提议建立横查巡检司。巡检司为明朝基层管理组织,主要负责在地方缉捕盗贼等事务。

巡检司始设于洪武二年(1369),最早是为了管理广西地方居民,而设立在重要关隘处,随后增设于各地。

高州作为广东西南的重要区域,常有叛贼出没于此。所以,项忠建议在肇庆府设立横查巡检司,以方便定期巡视,防止流贼再此行劫。

明初,明太祖朱元璋设立“里甲制”,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选丁粮最多的十户设为里长,其余一百户又分为十甲,每甲十户。一里编成一本文册,定时上报朝廷,作为税收依据。

成化元年(1465)七月,项忠上疏朝廷,对图册及户口、文册等上报的频率提出了调整建议,其建议被朝廷采纳并施行。

(三)优化监察制度

关于对地方的巡查,明代推行“巡按御史”制度,任命御史出巡视察。

据方志远《明代国家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一书,明代“由吏部任命挂衔都察院的巡抚都御史、由司礼监提名主要由御马监宦官充任的镇守中官、由兵部任命由都督府将领充任的总兵官,形成新的省级权力机构,被称为‘三堂’。其后镇守中官陆续收回,总兵地位日渐下降,巡抚都御史成为一省最高军政首脑。

与此同时,都察院派出的巡按监察御史也成为一省最高的监察官员”。据巡视地方距离北京的远近,明代御史出巡的时间少则一年三年,多则五年八年,项忠认为在此制度下,御史在外时间过长,容易“玩易弊主”。

成化二年(1466)四月,项忠上奏朝廷《疏议任巡抚》,建议三年更换一次巡按御史。经兵部尚书王复与吏部尚书王翱等商议,认为御史巡边担任调兵、御寇、赈饥、安抚兵民等多重边防重务,如果改为三年更换一批御史,恐怕不能熟知一方蔽患,也无法及时掌握各处动向,所以项忠此建议很难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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